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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就201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安排公告如下:
一、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1日、2日、3日连续3个休假日,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天,即2013年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8日。
二、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9日、10日、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连续7个休假日,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7天,即2013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4日、5日、6日连续3个休假日,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天,即2013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6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10日、11日、12日连续3个休假日,6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天,即2013年6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9日。
五、9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日,9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6日。
六、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1日、2日、3日、4日、5日、6日、7日连续7个休假日,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7天,即2012年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七、1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日,1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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