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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
据深圳耐诗财务了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取得填开日期在
二、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服务期限在
三、我市专用设备技术维护服务单位有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市索泰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维护单位在销售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时,专用设备应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收取技术维护费开具维护费发票时,应在发票上注明技术维护的服务期。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应纳税减征额时,应填报附表《本期应纳税减征额明细表》。
五、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本期应纳税减征额明细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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